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4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3年7月12日
内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函〔2023〕11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任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报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以及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纪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一般按五年一周期,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同步)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确保投资效益;坚持按程序实施原则,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统筹协调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大额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部门具体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工作负具体责任。招标、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金筹措与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上级核准的办学规模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位,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
(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基建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经专家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经地方规划部门审批后,应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一般按五年一周期),编制本周期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确定周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原则上要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进行修订。规划修订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经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建设项目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建部门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项目确定后,由基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负责办理规划、国土、文勘等相关手续,财务部门负责编写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管理和核准制管理。
(一)审批制管理。以直接投资方式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二)核准制管理。使用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的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报教育厅初审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文件;
(三)项目论证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应按要求提供:
(一)土地证书或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三)上级部门初审意见,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批复;
(四)当地行政部门并联审批意见(电子版);
(五)学校决策文件、文勘等资料,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或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超过批复有效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均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学校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一般项目设计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重要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招标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学校采购相应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学校组织研究和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应实行会签制。基建部门是建设项目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订、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基本建设合同的签订、管理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基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认质认价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建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国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项目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及构筑物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基建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投资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项目规模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把基建项目造价控制在投资预算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
(一)变更项目调增(减)费用以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的造价分析结果作为依据。单项调增(减)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集体讨论后确定,单项调增(减)费用5万以上基建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单项调增(减)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变更项目,单项调增(减)费用50万以上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论证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变更项目。
(四)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引起,且必须及时处理的变更或签证,可口头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事后10日内提交相关会议确定。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牵头、基建部门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接受审计监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校内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建设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质量责任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采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BTO(建设—转让—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立项申报主体是否为学校,如该项目将增加学校债务或隐形债务等财务风险,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向教育厅申报,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负责解释,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9〕13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