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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022-10-20     来源:基建处   编辑:袁春霞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485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7月3日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院基建处承担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重要项目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通常指5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基建、财务、纪检监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并及时完成各项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提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概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纪委、发改委、住建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基建处负责工程报建手续;

    (二)委托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进入公开招投标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依法不需进入公开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院内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二)成立评标小组;

    (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

    (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

    (五)邀请投标单位;

    (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

    (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

    (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

    (九)确定中标单位,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以上程序(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监审、财务、学生管理、工会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小组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视项目需要可邀请教师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

    第十六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员工素质高、工程质量好的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执行、归档及履行等工作;2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合同的签订应经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基建院领导签订,基本建设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签订。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基建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财处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结算,审计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应当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设计要求、投资估算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处应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经审核批准后送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一经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再做变动。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基建处应做好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测算工作。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内江市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缩短工期。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处提前向院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基建处可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涉及较大的经济签证、询价、变更的,应提前通知监审处派人员参与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工程款的资料依据(进度报表、经审核签字的产值报表及票据)应依次报送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基建处、监审处、计财处、院分管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的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院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发包后,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就工程所用的某一种材料或设备,为保证质量可以向承包单位推荐价格与预算价相当的三个以上的质量较好的品牌。

    第三十九条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由基建处牵头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也可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项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公开招标,其招标文件应经基建处、监审处、法律顾问、院领导审签,并送市招标管理和监督部门审核后,方能进行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比选确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基建处、监审处共同询价采购。

    第四十条 暂估价材料由基建处、监审处及承包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并认质认价后由承包单位采购。 

    第八章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项目审计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在整个施工过程按月向基建处、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及产值完成情况;基建处、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应先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处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上报。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应将承包单位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送交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听取基建处意见,并对基建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作出核实及答复。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建处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廉政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建设廉洁阳光工程。

    第四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项目监督。

    (一)加强执法监督。学院纪检监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部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学院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加强审计监督。学院审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加强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院内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招标等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国家政策性文件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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