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凡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强化绩效论证,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 学校参考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制定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及学校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实行统一采购,未达到学校限额的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条 凡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并按《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2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图书馆、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学校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三)讨论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审批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奖惩意见;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采购与招标事务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采购及统一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申报、变更、统计等采购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统一采购、采购文件编制及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承办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工作;
(五)负责“内江师范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归口的采购项目范围: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设备、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家具、其它货物、服务等;
(二)基建处:新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三)后勤处:水、电、气的供应及维保、维修项目改造工程,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体检卫生服务、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等;
(四)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六)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平台建设及仪器设备、涉及对外购买的图书出版、专著出版、测试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等服务;
(七)教务处:教学基础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出版、学生教材供应、印刷服务、各类教学服务;
(八)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评估服务等;
(九)保卫处:消防、安防工程,保安服务等;
(十)办公室: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
(十一)学生处:学生生活设施设备、学生活动设施设备、学生实践服务;
(十二)工会:教职工慰问品、生活服务;
(十三)其它职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参照合同管理业务归口范围确定;
(十四)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第十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已落实经费来源的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核、绩效论证、预算审核,并提交学校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以及报批工作;
(二)负责审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并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审核、签订,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实验室及科研平台建设装备项目由国资处牵头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其余项目验收由立项审核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含绩效论证)、预算申报、技术性文件编制、市场调研;
(二)参与国资处组织的市场调查论证会,确认国资处负责编制的采购文件;
(三)负责合同执行,承担项目验收任务,并及时向立项审核部门及国资处反馈履约情况。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执行
第十二条 统一采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分为学校国资处组织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两种形式(地方政府规定需集中采购的新建工程项目除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资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依法选择实施形式;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委托的采购项目,并将采购结果及相关档案移交学校国资处。
(二)学校采购项目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由国资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外、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学校组织采购。需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由国资处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不是自行购买,是由负责人组织或委托,由2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参与采购),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表;1-5万元项目须签订采购合同,依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且留存采购记录,并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和服务,5-10万元采购项目,由国资处招标办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含网上竞价)等形式);10万元至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按四川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项目,通过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供应商执行;
(三)工程项目的采购:按《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5号)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含网上竞价)等方式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下同)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谈判失败达两次时,谈判小组可从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中,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技术力量较强、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但磋商失败达两次时,磋商小组可从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中,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技术力量较强、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直接进行磋商谈判采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学校统一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校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统一采购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申报采购项目和预算,对含有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须提前论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职能部门再进行进口产品论证;职能部门对采购项目和预算经审核论证并审批后汇总至国资处,由国资处编制当年全校采购项目及总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学或急需的零星采购项目(设备购置费)采购办法:1万元以下项目,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交申购报告,由国资处审批、办理;1万元以上项目,按《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21号)专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如果不以发布公告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须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相关校领导或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程序:
(一)因特殊需求,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职能部门及国资处审核后,报学校相关校领导或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二)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属于货物、服务项目的,学校审批后还须按相关法规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国资处(招标办)依法实施校内公开采购按下述程序执行: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购报告;
(二)国资处审核并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三)招标办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签订合同;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五)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六)组织评审;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签订合同;
(八)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九)资料移交归档。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间: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响应)时间:
(一)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条 采购评审组组建: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组织形式),负责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五)配合用户、国资处及监察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二条 评审依据: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依据。评审细则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并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响应要求:
(一)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致使投标(响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响应),并建议重新采购。
(二)对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且经延期报名,有效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的,可依法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无须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审批。其中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则须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国资处(招标办)负责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必要时,还可以增加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归档。
第五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具体合同内容。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按《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17号)规定办理;合同文本按经费审批权限由校领导签字;政府采购合同由校长签字。所有采购合同在国资处统一登记,年底统一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合同所涉及的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的,国资处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应与中标金额一致,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按学校相关验收管理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学校采购诚信评价体系依据,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国资处。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国资处(招标办)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监察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党纪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凡纳入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加盖学校公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限额的调整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政府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调整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国资处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项目或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可由经费使用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无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5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